名词解释:林权
时间:2010-03-03 16:14来源:未知 作者:Thinkingin 点击:次
法律确认的对森林、林地所享有的权利。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、使用权和处理权以及对林地的使用权。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。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学校、厂矿、农场、
法律确认的对森林、林地所享有的权利。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、使用权和处理权以及对林地的使用权。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。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学校、厂矿、农场、牧场等单位,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,归种植单位所有。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,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。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,归该集体所有。农民在房前屋后、自留地、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,归农民个人所有。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,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,按照合同规定执行。国家所有、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,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,以及其他部门、单位的林木,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,登记造册,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。
稳定林权对发展林业和调动人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有重要作用。中国的林权以土地改革时确定的权属为基础,以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为主要凭证;没有土地证的,参考土地改革时的土地清册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山林权属的依据。凡土地改革时已经分配的山林,权属一律不再变动。土地改革时有山林权争议的双方重复分配的山林,凡都能提出确凿证据的,其权属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管理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,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原则上按双方各半并结合自然地形划分;但土地改革后新造的人工林,林权谁造谁有,山权按各半的原则处理。土地证上记载的山林四至与面积不符的,以四至为准确定权属;四至不准确的,协商解决。山林权属争议双方都没有进行土地改革,或者土改了但拿不出凭证的山林,属国营单位间的争执,如省、自治区的行政区域界限清楚,以行政区域界限为界,划分权属;属集体单位间或国营单位与集体单位间的争执,凡是人工林,其山权、林权均归造林一方所有;天然林和荒山荒地,土地改革根据历史和现实的经营状况,兼顾双方利益,协商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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